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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适用领域,与清洁生产本身的适用领域密切相关。《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适用领域,既参考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清洁生产定义中有关清洁生产的适用范围,也结合了中国的国情。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也就是说,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单位,二是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清洁生产促进法适用范围之所以包括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主要原因有以下的考虑:
一是目前国内外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也已开始推行清洁生产,有些还取得了不少的成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二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是以支持、鼓励为主,从这一角度出发,清洁生产的范围宜宽不宜窄,以免使一些领域开展的清洁生产得不到国家的政策优惠或资金支持,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不同的领域制定不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三是推行清洁生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应当为未来的发展留有空间,如果范围规定过窄,对今后推行清洁生产不利。
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工业领域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做了具体规定,而对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则提出了原则要求。这样的规定,既满足了当前工业领域推行清洁生产的迫切需要,又为今后在其他领域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既突出了重点又兼顾了方方面面。
清洁生产最早是从工业领域开始的,因此,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已经广泛开展。与工业领域推行清洁生产一样,农业领域推行清洁生产的实质是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通过生产和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化学品,或不用化学品,减少农业污染的产生,减少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和服务过程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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